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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通报7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01月07日 16:01:54来源:龙湾新闻网

  危险废物渗漏造成环境损害、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日前,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通报了7起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美丽龙湾”建设,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制定出台了系列政策举措,推出了“铁拳治污”专项行动,保持高压严管态势,让区域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案例一

  危险废物渗漏造成环境损害

  2019年9月4日,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会同央视记者赴温州暗访调查,发现“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储存仓库地面沉降导致大量危险废物渗漏进入雨水沟”问题,随即,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对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该企业存在合成革精馏残渣等危险废物渗漏问题,对周边水体、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事实,依据《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过磋商,达成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计金额达150万元。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还将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

  涉刑案件之违反“三同时”制度, 采取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4月18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到永兴街道金海大道附近的某丝扣管件加工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正在生产,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均未建成,未通过“三同时”验收,主要生产设备有数控车床、攻丝机、台钻、锯床、仪表下料机、空压机、清洗枪、酸洗槽等。酸洗车间地面遍布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地面的渗排口流入园区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当场采集水样固定现场证据。据监测结果显示,酸洗车间渗排口的废水中总铬(重金属)浓度为8.61mg/L,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依法经过立案调查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该加工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名义对该加工场处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两高司法解释”有关内容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查处。经法院审判,该单位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超标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18年12月20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工业园区的某企业进行检查时,该企业正在从事不锈钢管生产加工,在其废水标准排放口和集中池分别采集水样。经监测,标准排放口排放的废水PH值超标。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依法经过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环境应急管理违法


  2019年12月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到温州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某企业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该企业存在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

  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 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2019年9月27日,华东督察局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龙湾区中心工业区(永中街道前街村)的某企业执法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现场发现该企业将3吨已不能利用的抛丸粉尘露天堆放在厂区大门外东侧墙边空地上,未建设贮存场所,也未采取任何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依法对该企业随意堆放工业固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对该企业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


  2019年7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永强科技产业园区的某人造革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台压延机正在生产,但这台压延机所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压延机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直接污染环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于当日对该企业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表明,该企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进一步处理。

  案例七

  违反“三同时”制度


  2019年5月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到某木门加工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场正在生产,未经环评审批,未通过“三同时”验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喷漆废气。经现场调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三同时”验收 ,然而该加工场擅自投入生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于当日对该加工场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进行立案调查,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加工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加工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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