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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高新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7月20日 10:17:58来源:温龙政办发〔2018〕2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正当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和《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温委改办〔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实践,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不含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街道、片区)范围内村级三产留地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三产留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根据征收土地办法核给的三产安置用地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土地。

第四条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负责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综合监测分析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区委农办(区农林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参与投资建设三产留地开发项目的资金审计结果监管和指导工作,协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计检查,指导业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确定项目结算造价,出具审计报告。

区发改局(重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开招投标、小额工程招标工作,参与协助建设项目稽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管,负责项目招标、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招标代理和建设、代建、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区审管办负责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区规划分局和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规,坚持统一布局、集中安置、分步实施、节约集约、改善民生的原则,做好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三产留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工作,以村为单位对三产留地指标建立台帐,实行动态台帐管理,并定期抄送街道办事处。

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加强对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落实专人负责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工作,全面掌握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动态情况,完善村级三产台帐(建卡造册);牵头组织资金审计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资金往来进行全程监督,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通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处理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成员由村两委、村监会和认购户代表等组成)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包括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申请、土地征收等工作,对分配方案的确定和资金筹集、监管、使用负直接责任,并负责组织、督促建设事务;负责对因三产留地开发建设引起的信访、维稳等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综治、信访、公安、民政、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的开发使用,严格按照《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号)的有关规定,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方可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委托政府公开出让。鼓励村级三产留地指标所落实的地块委托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其中使用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容积率在1.5以内和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其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

(二)由政府有偿收回。村级三产留地指标可由政府有偿收回,收回价格由属地街道根据第三方评估编制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全额缴入国库,再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具体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国土、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村三产安置用地指标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的,在符合城乡规划条件下,可提高其容积率,超过1.5以上部分优先用于本村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也可由村民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多余的部分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统筹用于“三房”(指村房两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安置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

村级三产留地指标应当集中使用,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鼓励以委托政府公开出让为主,出让收益按比例返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选址在本街道范围内。涉及跨街道选址的,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方案中,项目申报、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监理、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资金监管、项目监督、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等重大事项,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实行。街道办事处全程做好监督和指导。

(一)项目申报。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含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议,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发改局、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项目所需审批手续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或委托代建方式。

1.自行组织建设的,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招投标、施工等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2.委托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配备固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代建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方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村集体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外。

1.项目勘察、设计。村级三产留地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或邀请招投标的,可结合项目特点经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研究,设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承包单位的条件并对报名拟承包单位进行预选后,优先选择本区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2.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款支付、建设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负法定责任。

(四)项目施工。村级三产留地项目施工单位(建筑公司)的确定,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村集体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外。若施工单位的确定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投标方式,应广泛征求认购户的意见,经50%以上认购户同意后,可优先选择本区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施工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实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等负责。

(五)合同签订。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法律服务机构代为起草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相关书面合同(含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合同),合同内容按照双方协商确定事项或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签订合同后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在合同签订之后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招投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与中标人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合同,不得无合同施工。

(六)项目变更。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严格按施工图和预算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需要按照程序征求认购户意见后,经“五议两公开”程序通过确认。

(七)资金监管。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设立专用科目,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由代建单位出资包干建设的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设立专用科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项目资金划入代建方为本工程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双方共管,资金拨付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建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

3.由代建方委托管理的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设立专用科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各合同方支付进度款,若通过代建方支付的,需要代建方建立专用共管账户,资金拨付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建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支付,不得违约拖欠。

4.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签订购房协议时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建房款缴款时间、安置房交付时间、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

(八)项目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全程参与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监督,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对项目的设计、预算、变更、决算等进行监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报送项目施工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建议。

(九)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等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十)工程审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若50%以上的认购户对决算结果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审计。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小组若有半数以上的组员提出项目建设期间需采用跟踪审计,应予以支持。相关审计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特殊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90%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审计结果与工程决算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并在公告期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的所有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在期满内不计息退还)。若合同已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确定、发包及工程款的支付等事项,必须按照村务公开之规定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条 在村级三产留地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公职人员、村干部若有插手工程项目建设,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818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有的《龙湾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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