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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意见

2018年01月03日 16:27:35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建立健全“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留守儿童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

父母对孩子具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要加强对外出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社区)要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居、社区)要协助街道做好相关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1.区民政局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基层儿童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街道社会事务办(街道儿童工作站)——城乡社区儿童督导员”三级儿童服务网络,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2.区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园)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犯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学校教职员工和每个留守儿童结对,建立班主任和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

3.区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

4.区财政局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区发改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保护机构、村(居、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

6.区司法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为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7.区农林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

8.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等退休老同志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9.区总工会、团区委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

10.区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儿童之家”等,开展兴趣爱好辅导、课外活动组织、心理情绪疏导等关爱服务。

11.区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四)引导支持社会参与

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文化礼堂、“春泥书屋”开办爱心课堂,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性,为留守儿童奉献爱心。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无人照看和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三、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一)完善儿童督导服务体系

加强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街道儿童工作站队伍建设,配备专人负责儿童福利督导工作。重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抓好村(居、社区)儿童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居、社区)为单位,落实1—2名儿童督导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及时给予帮助,并第一时间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二)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

区教育局、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督促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和街道办事处要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三)建立发现报告机制

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动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对发现后未报告的,其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12345、96345等服务热线,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父母等监护人或被委托人虐待、遗弃、暴力伤害留守儿童的监护侵害行为,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街道办事处。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社区)、区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完善帮扶转介机制

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应当会同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社区)、近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六)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

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村(居、社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区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各街道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街道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街道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分局,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

四、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区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加强督查问责。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人员。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激励;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和具体人员责任。

(三)加强资源整合。统筹社会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优势,广泛宣传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助孤、爱幼风尚,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4日

附件1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留守儿童情况

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学校

现居住地

留守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当前务工地点

受委托监护人情况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与留守儿童的关系

现居住地

委托监护期限

    本人 (受委托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姓名) 委托,担任 (儿童姓名) 的受委托监护人,并自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委托监护事项及权利、义务由 (监护人姓名) 与本人协商确定。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受委托监护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人(盖章):xx村居民委员会     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证明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人

街道

前期摸底排查数据

对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和无人监护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情况

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数量

无户籍儿童户口登记数量

对失职父母的处置情况

无户籍儿童

无人监护儿童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儿童

失学辍学儿童

父或母一方留家照料

父或母带儿童外出共同生活

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

委托其他亲属、朋友监护

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

由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

由福利机构临时监护

批评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剥夺监护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

1.1-4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摸底排查数据情况。

2.5-17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后的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要协调教育、公安等部门协助街道填报10-17列有关数据。

3.表间勾稽关系:1列≥13列,2列+3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4列≥12列。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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