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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邻居家房屋“有问题”为由,这购房定金能退吗?

2017年07月05日 09:43:29来源:温州晚报

  温州网讯消费者王先生(化名)原本在龙湾雍华园预订了一套房屋,然而,不久前他得知该房屋的所在楼房污水池污水溢出,且楼上有两户受到影响。因为担心自己的房子也可能“受害”,他找到了房开公司要求退还定金,结果遭到了拒绝。

  日前,王先生就此事向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中所投诉,不过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该所人员了解情况后,也不支持王先生退还定金的要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王先生预订的这套房子位于龙湾雍华园某栋一楼。王先生说,在他付了5万元定金预订了该套房屋后,意外得知房屋所在楼房有两户污水溢出,他担心自己打算购买的一楼房屋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因此要求房开公司对自己所预订房屋的排污问题作出书面保证。但房开公司拒绝出具,因此他向房开公司提出退还定金,同样也遭到了拒绝。

  房开公司认为,王先生尚未入住其所购房屋,但王先生以他人房屋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还房屋定金,因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故要求无法接受。且出现问题的两户不在一楼,一楼与一楼以上房屋的排污管道是分开的,一楼的排污管道是直接通到小区排污主管道,极端的说,即使一楼以上排污管道发生问题也不会影响一楼。另外,王先生所说的两户出现污水溢出问题的房屋已经修缮完毕。该公司表示,如果王先生不再购买该房屋,视同违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对此,王先生则认为,一幢房屋的排污管道是一个整体,如果其他楼层排污出现问题,会有很大概率影响到一楼;在其他楼层房屋排污已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房开公司未将该情况告知预订房屋的自己,属于隐瞒影响订立合同的重大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行为,自己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中所在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对此进行了调查。

  执法人员认为,无论从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看,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要存在因果联系,而根据双方的陈述,王先生未入住所定的房屋,王先生所定的房屋也未受到其他污水溢出楼层的影响,故法律上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联系都是不存在的。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之一。王先生所预定的一楼房屋在事实上并未受到其他污水溢出楼层的影响,所谓损失也就无从谈起。且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结合上述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表示,在王先生所预定房屋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退还定金的要求。如王先生对房屋质量问题仍存在疑议,建议可与住建部门联系。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陈培培

  通讯员:施志浩

  

  本文转自:温州网66wz.com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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