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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是一张怎样的护身符?听专业人士怎么说

2017年06月16日 10:12:03来源:温州网

  

  瓯海法院刑庭庭长潘小华接受记者采访

  

  温州网讯6月12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嫌强奸案件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曾多次接触甚至骚扰、威胁证人的情形,发出法院系统全国首份“证人保护禁止令”,禁止犯罪嫌疑人家属接触证人(本报于今年6月14日曾作报道)。

  这道“证人保护禁止令”作为证人的“护身符”具体禁止了哪些内容?发出后的效果如何?对于证人,还有哪些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近日,晚报记者就读者所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瓯海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潘小华。

  【保护证人,瓯海法院发出“禁止令”】

  记者:潘法官你好,能否介绍下这起案件?

  潘小华:去年9月21日晚上,18岁安徽女孩小美(化名)因为和母亲吵嘴后心情不好,凌晨时分,与刚认识不久的网友王某等人相约喝酒吃夜宵。

  喝完酒后,大家坐王某朋友熊某的车回家。途中,王某和熊某趁小美酒后犯困,先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熊某涉嫌强奸罪,且有轮奸行为。

  这个案件有个特殊之处,案发现场只有被害人和2名嫌疑人,案发经过只有这三人知情,而嫌疑人在庭前翻供,不承认性侵。也就是说,小美既是被害人,也是目击整个过程的证人,因此她的证言非常关键,必须出庭作证。

  记者:这起案件中,法院为什么发出了证人保护禁止令?

  潘小华:小美和王某是在同个地方工作,家属间互相认识,平时有接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小美向我们透露,王某的母亲和王某的女友经常找她谈话,要求她改口供,称自己是自愿的。并且王某的母亲还私下里向小美提出,如果改口,王某可以娶小美当老婆,或者她认小美做干女儿,给陪嫁。然而这些都被小美拒绝了。见利诱不成,王某的母亲和王某的女友又开始威胁小美,如果小美不同意,她们就把事情闹大,败坏小美的名声。

  甚至有时候,她们什么也不做,就到小美的上班地点盯着小美。这些骚扰行为给小美造成很大的压力,使她不敢出庭作证。小美表示,她害怕再次见到两名嫌疑人。

  我们了解小美的顾虑后,在出庭作证方面,第一步采取了使用证人保护室,让小美通过远程视频出庭作证,避免面对面接触。第二步,我们介入调查,确定骚扰事情属实,找王某的母亲、女友谈话,对方承认了她们的行为。由于此前骚扰行为还未对小美造成实质损害,但存在风险,所以法院对她们出具了证人保护禁止令。

  记者:这道“禁止令”具体禁止了哪些内容?发出后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潘小华:禁止令上明确要求两人在禁止时限内禁止接触证人,根据案件审理的时间,禁止时限为6个月。

  事后,我们也向小美作了了解,她说法院启动证人保护措施,发出“禁止令”后,感觉心里踏实多了,骚扰人员没有再出现。

  另外,法院已将这份“禁止令”函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在关注此事。一旦被禁止人在禁止时限内接触证人,公安机关会立即启动保护机制,视情节轻重,对禁止人作出相应处罚。不构罪的,由公安介入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构罪,公安将刑事立案,作为刑案移送审查。

  【全国试点,正在探索证人保护制度】

  记者:瓯海法院推出证人保护的初衷是什么?

  潘小华:我审理刑事案件十几年,发现许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主要就是怕受到打击报复,甚至有的人连公安谈话笔录也不愿意出面。如果强制要求出庭,证人会有压力,很难说出真相。

  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被害人可以要求公检法提供保护,但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我认为,启动证人保护,解决证人后顾之忧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牛鼻子”。

  温州作为全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试点,我院也在探索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许多新的尝试,推动证人保护机制落地。今年6月6日,瓯海法院、瓯海检察院和瓯海公安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

  记者:该规定中,除“禁止令”外,还有哪些证人保护措施?

  潘小华:在这个规定里,公检法可以根据对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层层升级对证人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如果案件证人不敢作证,可对证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比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还可以在出庭作证时,采取面部遮挡、变音处理等措施,模糊证人身份。

  证人遭到骚扰,面临人身安全危险,办案单位可对骚扰人员出具“禁止令”。如果骚扰频繁,证人遭到更严重的人身安全,下一步将派专人保护证人和其住所,安装监控、定位等装置,必要时在住所边设立警戒线,专人巡逻,甚至可以贴身保护。更严重的话,就像港剧中一样,把证人带往“安全屋”保护,或变更证人姓名,甚至整容等,更换一个新身份。这些工作以后会陆续探索尝试。

  根据规定,由法院启动证人保护工作,公安具体负责执行。

  【寻求突破,在实践中尝试并完善】

  记者:该规定还有哪些方面的突破?

  潘小华:我们采取了全方位、无缝隙的保护措施。横向来看,规定中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本人,还包括其家属、朋友在内关系亲密的人员;在查案过程中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污点证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认为其提供的证人有保护必要,也可向办案单位申请。在公检法任何阶段,证人有需要,均可向办案人员提出。在实践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扩大保护对象。

  从时间纵向来看,我们正在探索事后保护,案件结束后,如果证人的人身安全危险仍未消除,那么可延续保护。这一块,法律目前尚属空白。我们的目的是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不再担惊受怕。

  如果证人不在瓯海区,办案单位将申请其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该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某个特殊案件,之后还要使其成为普遍。另外,规定内容目前更多从证人的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但证人财产、名誉等方面也需要受到保护。今后在实践过程中有需要,我们都会尝试去做,去完善。

  记者:目前瓯海法院证人出庭成效如何?

  潘小华:今年1至5月份,我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430件,通知证人出庭34件,实际出庭27件,通知出庭人数40人,实际到庭32人,实际到庭率80%。其中,公开作证30人,隐蔽作证1人,远程视频作证1人。

  来源:温州晚报

  首席记者:周蓓蓓/文李立/摄

  本文转自:温州网66wz.com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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