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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广告”情节严重 将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05月19日 09:06:48来源:龙湾新闻网

  记者 蔡秋渊

  日前,记者从龙湾区文明办(联创办)获悉,自5月16日起,龙湾开始集中整治城市“牛皮癣”小广告违法行为,按照“一律要清理,一律要惩办,一律要停机,一律要重罚”的原则,对乱涂、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2017年5月16日,状元街道派出所民警在状元街道龙新小区及周边机场大道等处房屋外墙面上发现有化工染料刷印的小广告。通过侦查,民警于当日14时在状元街道横街东路125号附近查获违法行为人刘某。该刘对印刷小广告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刘某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已被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泥板二个。

  案例二

  2017日5月16日,状元街道派出所民警在龙湾区状元街道横街工业区及下市西路等地1楼房屋外墙面上发现有化工染料刷印的小广告。经侦查后,民警于当日14时在状元街道海宁路附近查获违法行为人周某。该周对印刷小广告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周某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已被行政拘留二日,并收缴泥板二个。

  链接>>>部分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了,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如果社区、街道等部门为了清除小广告,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某居民楼同一处墙壁、社区公共设施等公私财务遭受小广告侵害而重新粉刷、修补达三次以上,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乱涂、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广告主进行严厉查处,严管重罚,情节严重的将立案追诉,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 倪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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