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新闻办批文·浙新办[2008]17号

  • 龙湾区唯一具有新闻发布资质网站

  • 温州市第一批文明网站

  • 温州市网络文化协会理事单位

  • 市级青年文明号参赛岗

微信 新浪微博 APP

您所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龙湾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温州新闻 -> 正文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犬只将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2020年06月30日 09:24:55来源:温州网

00300665275_1fb57c4a.jpg

  温州网6月29日讯(记者 潘涌燚)从7月1日开始,再也不能任性养狗!6月29日上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法规实施媒体见面会,其中《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

  这两部法规分别是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出台的第八、第九部地方性法规,其中《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是一部综合性生态环境立法,涉及楠溪江流域水、林、渔等多元生态环境保护;《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涉及犬只登记和免疫、养犬行为规范、流浪犬只管理等,需要综合运用治安管理、动物防疫、卫生健康等法律规范。

  带狗进电梯未采取安全措施

  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即将正式施行的《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涵盖了从犬只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管理重点,并通过规定养犬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为加强养犬管理注入了智能化、科学化的制度元素。

  《条例》共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等四个方面,如养犬人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若养犬人违反该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本条例施行前出生超过三个月的犬只尚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在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另外,条例严格要求限养区内“一户一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若犬只伤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检疫,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禁止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违反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厘清部门职责

  今后,养犬这些事归这些部门管

  值得一提的是,《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厘清了部门职责的界限,其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履行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等职责。公安机关履行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疑似狂犬等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和犬只诊疗活动监管。

  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善敏说,将根据《条例》要求,全力做好养犬登记、无主犬捕捉以及相关处罚职能的委托工作,全面协助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烈性犬、大型犬管理,狂犬、疑似狂犬捕杀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执法力度,督促辖区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开展犬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并对养犬登记、违规养犬处罚等内容开展广泛宣传。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清雨说,接下来将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从严打击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限养区饲养禁养犬行为,无证养犬和狂犬、野犬、流浪犬、遗弃犬行为,遛狗不栓犬链行为,携犬出入公共场所扰民、污染行为,不服从犬类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


[编辑: trs接口] 
分享到:
下载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