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结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的通知
龙湾区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版)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9〕37号)规定要求,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清理,对2016年2月之前向有关建设单位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尚未结算清理的,请相关项目单位及时派人,需在2020年9月30日前按原规定条件到龙湾区散装水泥发展服务中心(具体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八楼825室,联系方式:86968710)办理有关清算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一律缴入国库。
特此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