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或停用公告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等规定。经排查梳理,我局决定,对温州尼博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使用单位的223台超期未检或无法检验的特种设备,在温州市龙湾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网址:http://xxgk.longwan.gov.cn/)进行公告注销、停用(注销、停用特种设备清单见附件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