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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龙湾区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02月20日 08:29:27来源:文号:温龙政发〔2019〕4号

  为提高我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深化“法治龙湾”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14号)、《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实施“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的意见》(浙司〔2016〕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律师行业现状,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扶持我区律师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律师行业政策扶持和保障的相关要求,在全区律师行业开展“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为龙湾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至2020年底,培育1家超过50名执业律师的综合性品牌规模律师事务所,1家超过40名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全区执业律师人数突破150人;在刑事、行政、民事、公司、建筑、金融、知识产权等涉及民生公益领域培育10名以上专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

  二、加大政策引导,不断强化律师队伍建设

  (一)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1.对律师事务所经营奖励。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追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该所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

  2.对律师事务所获得荣誉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10万元。

  3.其他奖励。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律体检等专项服务活动(公益法律服务活动除外)的,每人每次补助500-1200元。

  (二)鼓励新设律师事务所

  1.设立新所。在我区新设10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设20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迁入总部。区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温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将总部机构迁入龙湾的,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该所一次性补助12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3.设立分所。区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分所且引进律师3人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该分所一次性补助5万元;区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5人以上分所,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分所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4.引入全国优秀、著名律师事务所及省内优秀、著名律师事务所,且由引进的律师事务所主导集成会计、金融、证券等中介机构建设服务业综合体的,对涉及落地政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三)设立律师人才引进和培养基金

  1.鼓励律师人才引进。律师事务所每年每净增加3名律师,年终给予该律所一次性补助2万元。引进一级、二级(或博士、硕士学位)的执业律师,按计税报酬的30%给予律师事务所最高5万元、3万元(含税)的薪酬补贴,最多补贴3年。

  2.加强律师人才培养。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我区律师人才的培养教育和律师到政府部门挂职锻炼的补助。35周岁以下在我区实习并获得执业证的律师,当年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万元;每年从律师队伍中遴选1-2名优秀社会律师到我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挂职锻炼,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该选派律师每人每年12-15万元补助。各律师事务所当年执业律师晋升为一级律师,给予律师10万元奖励,分5年拨付;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分别给予律师2万元、5000元奖励。

  3.优化律师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享受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中共温州高新区委、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温龙委发〔2017〕56号)规定的相应政策。

  (四)奖励说明及承诺期限要求

  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按最优政策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承诺在享受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有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以及因执业违法违纪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行“一票否决”,并将其列为失信“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申请上述专项资金的资格。在服务期间因其它情形需注销或变更区外执业的律所和律师,无法在我区服务满10年的,需承诺退还上述奖励经费。

  上述(一)奖励项目中第三条,(三)奖励项目不设承诺期限。

  (五)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鼓励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为报考人员提供必要的考前复习时间。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申报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参加由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费用予以报销。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本单位的公职律师出具考核鉴定意见,并代为缴纳律师协会会费。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应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尝试将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等工作相结合,更大限度地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

  三、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一)引导律师参政议政。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引导,强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引导律师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界“两代表一委员”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引导律师通过团体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并推荐有意向有能力的律师加入“两代表一委员”队伍。吸收律师参加各级各类咨询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的作用。

  (二)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严格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专项工作,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强化执业教育,推进行风建设,开展日常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教育引导,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自查、区司法局倒查机制,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经营主体、场所,依法查处超经营范围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全面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扶持龙湾区律师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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