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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2019年02月02日 10:57:31来源: 温龙政发〔2019〕2号

  为加快推进我区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3〕367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18〕24号)和《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龙湾区(高新区)“亩均论英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温龙政办〔2018〕2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2017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D类的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C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C类企业的,实行差别化电价.

  二、对D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按每千瓦时提高0.1元执行。差别化电价执行时间: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8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并执行差别化电价为止。

  

《关于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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