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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司法所人民调解“4+1”工作模式

促“枫桥式”调解室建设
2018年12月18日 10:10:55来源:龙湾新闻网

  记者 邵晨晨 通讯员 范安邦 叶时钦

  近年来,龙湾区海滨司法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打造人民调解“4+1”工作模式,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以继承和弘扬“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目标,主动适应人民调解发展规律,实现人民调解与民生互动的有效融合。七年来,龙湾区海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警“枫桥式”调解室及“叶时钦”调解工作室共调解各类纠纷2956件,调解成功2947件,调解成功率为99.7%,得到海滨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良好的社会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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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防结合实现事后调解向事先调解的转变

  同时,为了让民生纠纷更好地得到解决,海滨街道司法所按照“抓早抓小抓实”的思路落实工作举措,确保及时、准确、有效化解纠纷。通过同步全程介入,提高工作实效。驻所调解室设立后,从公安110接处警中第一时间剥离一般性民事纠纷,驻所调解员根据需要,可随110出警民警或自行直接赶赴现场,实现驻所调解员同步介入,有力推进矛盾调处工作,由事后调解向事前调解转变,避免了社会矛盾的积聚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不仅如此,海滨司法所还通过海滨派出所梳理辖区内矛盾纠纷事项,依托社区民警实地走访和网上巡查,及时发现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其他矛盾纠纷,将调解关口前移,强化源头治理。对属于委托人民调解范围的,第一时间移交调解室处理,并跟踪掌握调解情况。对涉及可调解矛盾纠纷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后,再行移交,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此外,除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驻所办公外,街道司法所、村居调解室、多部门协同作战,变单兵作战为整体联动,极大提高调处实效。2018年7月末,海滨辖区内发生女童溺亡事件。海滨所警调室调解员联合海滨司法所、村居调解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介入,经过电话沟通、微信疏导、当面调解等方法,从诉讼费用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长达5天的调解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成功化解该起矛盾纠纷,当事人赠送锦旗以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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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认识探索调解新模式

  为改善当前在基层基础和治安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短板,海滨司法所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固本强基”等重点工作。海滨司法所始终坚持“平安是人民最大的期盼,创造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是最大的民生工程”的理念,按照“枫桥经验”工作整体推进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调解新模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制度,出台了《海滨司法所“枫桥式”警调室调解办法》,成立了由海滨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分管政法)担任组长的海滨派出所“枫桥式”调解室领导小组,海滨司法所、海滨街道综治办、海滨派出所等负责人出任副组长,调解员及其网格员为成员,为建立“枫桥式”调解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就深入推进“枫桥式”调解室作出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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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枫桥式”调解室的成立有效解决了多项纠纷事件,如2018年4月8日9时许,冉某在陈某加工厂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冲床压伤,双方就医疗费、一次性失业补助金等赔偿金额发生纠纷,因多次私下协商未果,双方于4月17日申请海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收到申请后,调解员随即向双方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查验了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各自诉求和想法,为了让矛盾纠纷得到尽快化解,调解员积极安抚当事人情绪,重申走法律程序不仅成本高,而且费时费力效率低,且诉讼过程中能否胜诉还是存在风险的,通过调解结案是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式。调解员果断采取了“背靠背调解”,一方面通过现状进行分析,若希望双方能协商一致,建议冉某某适当降低一些赔偿要求。同时与陈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交流,了解陈某的想法和对此事的态度,针对当事人陈某方面来说,需要从情理、法理角度以及类似的案例进行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引导,令其明白责任承担的来源和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协商赔偿事项。确定了调解思路,调解员开始重点做其思想工作,通过围绕劳动者提出的补偿金是否合法、合理等事项,要求换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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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推动工作的进程,离不开制度的优化,海滨司法所通过探索建立系列行之有效的联调工作制度,推动“枫桥式”警调室工作长效化运行。建立“双例会”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司法所、街道综治办、派出所每月召开例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分析问题不足;驻所调解室内部定期召开案情分析会,交流办案心得、提升调解技巧。并优化案件移送制度,规范对接模式。对于现场未成功调解的纠纷,根据派出所制作的移送或者委托函,严格依法受理;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此外,还建立台账制度,实现记录追溯。通过规范制作纠纷排查、调解登记台账,实行纠纷化解“一案一卷”,定期报送上级部门接受检查指导。规范考评制度,促进高效履职,根据尽责履职、遵章守纪及工作业绩情况对调解人员进行年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调解员评先选优、绩效奖励及人员进出的重要依据,确保人员素质和工作效果。

[编辑: 孙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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