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酒后拉扯公交司机 导致交通事故获刑一年
温州网讯被告人陆某,在乐清一辆公交车上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进而动粗,致使公交车与一轿车发生刮擦。11月2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陆某今年54岁,去年7月1日中午,陆某在朋友家聚会,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他打算乘坐公交车前往乐清市虹桥镇。杨某驾驶的公交车靠站停车时,由于公交车位置离陆某比较远,陆某认为是杨某故意为之,上车后和杨某发生口角,后被群众劝开。在公交车行驶途中,陆某再次与杨某吵架,之后,陆某冲到杨某身后,用手抓住杨某头发并将其头往下按,造成公交车方向盘失控,致使公交车和对向驶来的一辆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发生事故后,杨某立刻报警,陆某发现情况不对,趁人不注意赶紧溜走了。事后,陆某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陆某已和被害人杨某就人身损害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行驶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两车刮擦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杨某进行了赔偿,并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温州晚报
通讯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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