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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家事审判首创“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

2018年11月12日 20:08:38来源:浙江在线

  

  父母离婚,一方提出未成年的孩子由另一方抚养,但另一方却有吸毒劣迹和贩毒前科。孩子能放心地交给他抚养吗?近日,温州龙湾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引入了“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由该代表人通过详细的走访、了解,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提出建议,并最终被法庭采纳。这是该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又一创新举措。

  今年7月,原告郑某向龙湾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未成年婚生子小华(化名)由被告陈某抚养,郑某还提供了陈某有吸毒劣迹和贩毒前科的证据。鉴于原告郑某无抚养小华的意愿,而被告陈某又存在不利于小华成长的情形,该院家事案件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通知区妇联指派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

  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接指派后,及时到该院了解案情,通过上门探望,了解小华的实际生活状况,询问被告陈某和小华,并走访了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充分了解各方情况。庭审中,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结合家事调查员出具的报告提出,被告陈某虽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前科劣迹,但考虑原被告分居期间小华一直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同时原告甚少尽抚养义务,也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在征求孩子意见时,小华也愿意与被告陈某及陈某父母一起生活。综合所有因素,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建议孩子由被告抚养。

  最终,龙湾法院认为,虽被告有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前科劣迹,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了孩子由被告抚养的意愿,且孩子现已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原告亦自认2014年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与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的现状,遂对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建议予以采纳。

  为推动和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近年来,龙湾法院打造家事审判调解专区,构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子女权益最大保护规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离婚案件冷静期制度等一系列举措。为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让未成年子女能够参与诉讼,表达其身份、财产权益的诉求,今年6月,该院还联合区妇联就“未成年权益代表人参与家事诉讼”达成共识,并率全省之先出台“未成年人权益代表制度”。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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