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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小微园置换实施细则(暂行)

2018年10月09日 09:16:18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工业用房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土地资源,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温州市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微园置换是指以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不动产权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基数,将被征收工业用房按一定倍数置换成相应建筑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小微园,系除了货币补偿、功能置换、土地置换之外的另一种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式。

第三条 小微园置换遵循工业用房征收补偿的原则。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含土地使用权、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及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条 用于小微园置换的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被征收工业企业为重工、轻工行业的,分别按被征收工业用房的不动产权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土地面积的1.5倍、2.4倍进行置换建筑面积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小微园筑面积含共用分摊面积。

第五条 用于置换的小微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算,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与置换小微园建筑面积价值的差价,交房时结清差价款。

第六条 由于建筑设计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七条 奖励方式

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腾空时间(腾空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5%以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定一种:

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须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2.根据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和停产停业期限6个月计算。

3.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10%以内计算。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人已停产未开展生产经营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属于特殊情况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搬迁及拆装费补偿

1.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的重置补偿金额,按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或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2.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及拆装费(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或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其补偿比例的上限为10%。

3.评估机构也可以按照温州市现有货物运输搬迁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的标准按实计算搬迁拆装费。

4.搬迁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折抵购房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不折抵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可参照商品房预售方式分期付款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购买小微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或者按合法土地面积的1.5倍换算的建筑面积计算。

2.过渡期限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能提供置换小微园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最新标准的2倍计算。

第十一条 补偿未尽事宜,参照各区块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中土地置换、功能置换的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 鼓励优质企业被征收时选择小微园置换方式。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主导产业或新兴产业)、环保、安全要求,并通过政府组织的项目评审。准予置换后,参照“标准地”制度实施双合同管理与达产监管。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30日起开始施行。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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