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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请家长看护好孩子,否则后果自负” 物业开此声明,可免责?

2018年06月24日 10:02:39来源:温州网

  

  温州网讯孩子意外伤害他人、去足浴店按摩身体伤了肋骨、物业开出孩子受伤的免责声明……最近,不少读者咨询与“意外伤害”相关的法律问题。

  物业开免责声明真的可以免责吗?

  网友“强哥”咨询:我们小区里,物业用尖利的竹子做花圃栏杆,并写明“请家长看护好孩子避免发生意外,否则后果自负。”业主认为竹子如此锋利,小区人员密集,孩子很多,也愿意在小区玩耍,一旦摔倒,竹子插入身体,很危险。请问,物业提供这样的设施符合规定吗?写了免责声明,一旦孩子摔倒,被竹子所伤,物业就不用负责吗?

  律师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明知且应知小区人流量大,孩子很多,还在业主的公共活动空间安装用尖利的竹子做花圃栏杆,尽管物业公司张贴了免责声明,但不能免除其责任,也不能视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身体按摩被按伤商家拒绝担责咋办?

  网友万先生咨询:我太太在一家足浴店按摩,店里推荐她做身体按摩,结果把肋骨给按伤了。因当时开了两张卡共计1500元,已消费320元,我们要求退钱及赔偿医疗费,可商家只愿退680元。后经派出所介入商家退回部分开卡费用900元。请问,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要回我们的开卡费及医疗费?

  律师解答:

  首先,万先生可以先与办卡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市监部门或消保委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可以先做鉴定。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此,万先生可以要求该店退回未消费部分的余额。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万先生太太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伤害,可以向商家主张赔偿医疗等费用的。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和购买产品时不要盲目消费,在办理预付费性质的消费卡时,建议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详细了解办卡的附带条件、退卡要求等,仔细核对消费明细,索取保留消费单据,以便维权需要,这是对商家的限制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儿子在学校抓伤同学学校要负责任吗?

  网友“晴子”咨询:儿子三岁,老师打来电话说他在学校把一个女孩的脸抓伤了。我询问了事情经过,可是老师自己都说没有看到,学校也没有监控,只因为那女孩说是我儿子抓的。我第一时间就带女孩去药房处理伤口并买了药,后来对方家长又找我两次,我也都带去看了医生买了药,只是脸上抓痕到现在还没有消。我想知道学校应该负责任吗?

  律师解答:

  关于学校是否有责任这一问题,可参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法条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习、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根据最新《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你的描述,学校老师说没有看到,学校也没有监控,如果校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在不能举证的情形下推定为有过错,则校方需承担责任。

  家里小狗吓倒老人需要每天去照顾吗?

  网友“老汪”咨询:我家里的小狗挺小的,对路上走路的老人叫了几声,他就被吓摔倒,导致屁股附近的骨头骨折不能动。我家人现在除了医药费全付,需要每天陪在他身边照顾他吗?有这个义务吗?

  律师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网友“老汪”家人将宠物狗带到公共场所,本应当预见狗有惊吓或者伤害到他人的可能,这对路人已经带来潜在危险,因此遛狗应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所以,老人被狗惊吓摔倒,“老汪”的家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还要赔偿老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造成老人伤残的,还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但是“老汪”的家人没有每天陪在老人身边照顾的义务,只是在损害赔偿中有一项护理费,在老人住院期间需要支付护理费。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张银燕

  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严恒系

  本文转自:温州网66wz.com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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