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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普法办借助“以案释法”平台 剖析经典案例

2017年10月13日 11:16:00来源:龙湾新闻网

  龙湾区经济腾飞,水质却不复当年清澈,黑臭河增多、城乡排污泛滥……为还自然一江清流,还百姓一溪碧波,一场“五水共治”的攻坚战已经在我区持续打响了三年之久,全区治水力度明显加大、治水方法不断创新、治水机制日益完善、治水氛围日益浓厚,在水体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更是积累了不少典型案例。

  区普法办借助“以案释法”载体平台,精选出区检察院、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等五个案例,本期围绕“以案释法”专栏之五水共治主题,希望广大市民能以案为镜,从中汲取经验教训,遵纪守法,共同传递治水环保的正能量。

  因利用渗坑非法排污被行政拘留6天处罚

  基本案情

  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塘河边的两家废塑料加工场,主要从事废塑料造粒生产加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成相关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5月11日晚,龙湾区环境监察大队永兴中队执法人员联合区治安大队、永兴派出所对这两家加工场进行突击执法。由于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场地外的渗坑(无防渗漏措施的塘坑)直接渗到地下,部分废水直排进入作坊东面的塘河。执法人员当即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现场采集的废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主要污染物COD和氨氮均超标。

  2017年5月20日,区公安分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家废塑料加工场的相关人员共12人处以6日行政拘留。

  解析法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在既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又未建成相关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排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一己私利无视法律法规,更是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环保部门始终保持高压的执法监管态势,对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全力助推劣V类水剿灭战,本案也是2017年以来龙湾区环境污染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案件。

  一重庆男子开办“黑作坊”排放废水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重庆人刘某听说开办清洗水龙头加工厂有钱赚,便伙同李某等人在某工业区内一出租厂房二楼,开办了一家水龙头清洗厂。同年7月,刘某的加工厂被群众举报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后经查明,刘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清洗加工厂投入生产,由李某任管理人员,将清洗后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倒入其二楼厂房车间的地面排水管里,而废水则通过排水管道直接通到一楼雨水管里向外环境排放。经相关部门检测,其加工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锌、总铜重金属污染因子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罪,将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解析法理

  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启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无视法律法规规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环境利益,抱以侥幸心理为之。这样未经审批偷排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审判,以儆效尤。社会公众要主动学习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形成依法审批、依法办事,营造遵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编辑: 倪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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