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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公众参与“剿灭劣Ⅴ类水”有奖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2017年06月06日 16:37:03来源:区治水办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五水共治”工作,全面剿灭劣V类水,营造全民共治共享氛围,特制定有奖举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参与“剿灭劣Ⅴ类水”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社会公众向龙湾区治水办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影响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中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下列影响剿劣工作的涉水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沿河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排污、偷排泥浆的情况;

(二)沿河洗车点、洗发店、洗浴店及其他洗涤业直排的情况;

(三)沿河餐饮业(大排档、小餐馆)废水直排的情况;

(四)河道周边农贸市场、小食品(肉类熟食)加工场的废水直排排放的情况;

(五)河道周边存在金属表面处理、线路板、皮革后处理、移膜革、蚀刻、卤制品、铸造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小加工作坊(制革、汽配、五金等)偷排漏排的情况;

(六)工业园区污水直排的情况;

(七)非法养殖点及养殖污水直排、病死动物入河等的情况;

(八)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

(九)河道周边屋前房后存在明显的洗衣、洗菜点直排污水的情况;

(十)河道水体发黑发臭、河面存在大量油污、漂浮物及垃圾等情况;

(十一)沿河乱搭乱建违章点排放污水;

(十二)其他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情形。

第四条 举报人需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的名称、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最好有定位);

(二)有必要的佐证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三)举报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用)。

第五条 举报件的受理、核查及办理

(一)区治水办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二)接到举报信息的24小时内(工作日),派工作人员(治水办督查组或督导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责任分工,区治水办书面发“限制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给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四)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事实的,或者举报的事实已被查处,尚处在整改中的;

(四)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

第七条 经区治水办核查后,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500元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情况属实,并对河道造成严重污染的,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事实符合“第三条”中(五)、(六)、(七)、(八)、(十一)等情形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事实符合“第三条”中(一)、(二)、(三)、(四)、(九)、(十)等情形的,奖励50元;

(四)对同一事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区治水办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联合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六)举报的事件被受理且已整改完成,再次出现反弹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后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区治水办在奖金核定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签字后领取奖金(或银行转账)。

(一)奖金额度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区治水办将直接以现金充值到举报人的手机费;

(二)奖金额度为500元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九条 区治水办接到受理举报后,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电话举报:86966881(工作日)        

(二)信函举报(地址):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1730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治水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林日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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