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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小广告需在5月16日前主动清除 否则严查追诉

2017年05月11日 09:29:24来源:温州网字体:

  温州网讯《集中整治城市“牛皮癣”,深究发布者》见报后,引起市民关注。昨天,市文明办副主任陈纪勇介绍了整治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陈纪勇称,我市将对乱涂、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坚决执行“四个一律”:一律清除,一律停机,一律重罚,一律侦办。发布小广告的违法广告主,应在本月16日之前主动清除相关小广告,否则一经发现将依照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立案追诉。

  同一处墙壁因小广告重新粉刷三次以上

  将对广告主进行严厉查处,直至追究刑责

  陈纪勇说,严厉查处小广告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如果社区、街道等单位为了清除小广告,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某居民楼同一处墙壁、社区公共设施等公私财物遭受小广告侵害而重新粉刷、修补达三次以上,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乱涂、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广告主进行严厉查处,严管重罚,情节严重的将立案追诉,追究法律责任。”

  小广告整治分三个阶段

   5月16日至6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5月5日下午,针对当前小广告泛滥和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的现状,我市召开“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决定于5月16日至6月30日开展集中整治,依法、系统、科学、堵疏结合地治理小广告,发动全民随手拍,加大采集量,用好现有法律法规,从源头治理,深究发布者。

  5月16日至6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整治范围为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沿街门店、居民小区及城中村。相关部门将对乱涂、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管重罚;对于整治范围内所有墙壁、门窗、地面、箱体、树干、电线杆、灯杆以及其他构建物上的各类喷绘、张贴的小广告进行全面清理。7月1日至31日,市文明办将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8月1日后为整治成果巩固期,进行“回头看”,确保小广告不反弹。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叶锋

  

  本文转自:温州网66wz.com

[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追诉 以上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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