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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将构成犯罪!这些行为易触碰法律红线

2017年05月11日 09:30:24来源:温州网字体:

  温州网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公民个人隐私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昨天记者咨询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杨勇律师,从律师的角度解读新的司法解释。

  明确个人信息范围和刑罚标准

  杨勇表示,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有两点内容会对普通老百姓的行为产生影响。

  一是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从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等几个方面去认定什么情况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比如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另外,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犯罪。

  哪些行为将容易触碰法律红线?

  杨勇律师表示,综合现有的司法实践,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下行为在达到构罪标准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商家为推广品牌、开拓市场,通过特定渠道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如淘宝卖家通购买包含旺旺号及密码、邮箱及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买家信息的内容。

  2.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房管、车管、税务部门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的户籍、房产、车辆或纳税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的。

  3.在网络上对个人进行“人肉搜索”,使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对搜索内容进行发布。

  4.第三方服务人员(比如为学校制作一卡通系统的人员)在获取学校的学生信息后出售给培训机构的。

  5.下载和收集网上流出的公民开房信息,并通过网站设立平台供他人查询并收取费用的。

  在购买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手卖给他人的。

  6.在温州这个私营经济特别发达的地方,有大量个体户和公司经营者,这些人可能会为了开拓业务而去购买目标客户的信息,即便是为了合法经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达到五万元以上或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的,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链接

  乐清案例入选最高院七大侵犯个人信息典型案例

  今年3月27日,丁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多达2000多万条,获利19万余元,被乐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近日,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侵犯个人信息七大典型案例。

  去年6月,乐清的林女士报案称怀疑自己信息被泄露了。后经查实,林女士的个人信息是一家嗅密码社工库网站泄露出来。而该网站的负责人丁某随后被警方抓获。据了解,今年27岁的安徽人丁某,此前一直在北京某家科技公司上班。2015年初,丁某在网上浏览时,发现有一些QQ密码、论坛账号密码,以及开房记录被公开在网上。随后,丁某花钱买了个服务器,并将信息上传至服务器上,在其网页“开放查询”栏目项内,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信息。该信息能够显示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个人信息。每注册一个账号需交60元,后费用上提到120元。截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码”实际开房记录查询49698条、丁某收取会员会费19万余元。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黄伟

  本文转自:温州网66wz.com

[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个人信息 构成犯罪 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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