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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温州市区低收入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公告

2016年12月19日 14:33:28来源:温州日报字体:

根据《温州市区低收入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试行办法》,现将2016年度温州市区低收入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公告如下:

一、贷款贴息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一)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贷款贴息对象须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6年度内贷款无逾期记录。

二、贷款贴息额度

(一)贷款贴息额度为贴息对象2016年度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40%;

(二)贷款贴息对象按上一年度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40%计算后,每月贴息额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计算;每月贴息额度高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三、贴息申请材料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职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贴息申请程序

贴息实行一年一报,每年1月份为贴息申报期,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管理中心当场受理。

(二)审核。市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市管理中心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公示。市管理中心将经审核后的拟贴息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市管理中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予以审批,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五)发放。审批通过待财政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市管理中心将贴息资金划至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

(六)终止。申请人家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出现当月终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1.申请人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

2.经济适用住房通过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3.申请人家庭购买其他商品住房,已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

五、2016年度贴息申请要求

2016年贴息申报期为2017年1月3日—2017年2月10日(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请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为方便职工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工作日申报和双休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受理贷款贴息申请。

(一)工作日申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节假日除外。);

(二)双休日申报:2017年1月14日、15日(周六、周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三)受理地点: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处(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四楼409、411室)。

(四)《温州市区低收入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试行办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可登陆温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wzgjj.gov.cn)查询或下载。

(五)咨询电话:0577-12329或12345。

特此公告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9日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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