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新闻办批文·浙新办[2008]17号

  • 龙湾区唯一具有新闻发布资质网站

  • 温州市第一批文明网站

  • 温州市网络文化协会理事单位

  • 市级青年文明号参赛岗

微信 新浪微博 APP

您所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龙湾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民生 -> 正文

司机这一“低头”后果严重 不仅赔98万还蹲3年牢

2016年04月11日 09:46:37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温州网讯开车低一下头,后果很严重,不仅赔偿损失近百万元,还要蹲3年牢。其中详情,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这正是:

  司机低头那一瞬,

  轿车已经撞上人;

  赔了钱财还蹲牢,

  如此教训实在深。

  事情还得从去年12月5日讲起。当天凌晨1点左右,龙湾男子林某开着轿车,沿永强大道从天河街道往永中街道方向行驶。途经永强大道与乐二路交叉路口时,林某的手机突然响起短信提示音,提醒他收到一条短信。

  这时,林某没有靠边停车,而是边开车边拿起手机,低头看起了短信内容。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林某事后说,在撞到人之前的那一瞬间,他用眼睛的余光扫到前方有人在行走,马上踩下刹车,但为时已晚,车子径直撞上了自左向右横穿马路的行人黄某。

  事故发生后,林某随即拨打了120和110,黄某被送至医院抢救。遗憾的是,第二天,医院方面宣布,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发时,林某当时的车速介于41迈至44迈之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去年12月29日,林某与黄某家属协商达成一致,林某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8万元,黄某家属出具谅解书。

  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附近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外,法院还查实,林某在2013年3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次犯交通肇事罪,林某还处于前罪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法院认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撤销先前对林某宣告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决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编辑: 张漫韵] 
下载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