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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法院撑起反家暴“保护伞”

2016年03月29日 09:17:09来源:龙湾新闻网

  龙湾新闻网讯(吴蕙芳)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丈夫仍我行我素,怎么办?妻子提供证据称遭家暴,但丈夫全盘否认,如何处理?日前,龙湾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在涉家暴婚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做法和案例,包括作出全省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全省首份对违反人身保护裁定的处罚、合理分批家庭暴力举证责任等,为反家暴撑起了安全有效的“保护伞”。

  据悉,《反家暴法》让家暴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指定的9家试点法院之一,龙湾法院自2007年起,就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解决司法认定家庭暴力难题。在反家暴法出台前,该院从2009年至2016年的3月1号之前就发出了15份人生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实施后,当月该院就依据该法,对一起长达38年的家庭暴力案件,作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还率先做出了罚款处罚。

  此外,为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案件,本月16日,龙湾法院还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设在民一庭),由具有丰富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和熟悉妇女工作的资深法官审理,重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与家庭成员间的其他纠纷,并积极与妇联等部门共同探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的意见》,注重诉前调解和结案后的延伸。

  提出合理分配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尝试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方式提供及时救济,成立反家暴力合议庭……通过一系列反家暴审理工作的探索和创新,该院自2008年以来,认定家庭暴力案件50余起,有效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据悉,该院认定的50余起家庭暴力案件,都作出了离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判决。其中,不乏一些令人唏嘘的案件。

  妻子有一堆家暴证据

  但丈夫矢口否认

  2007年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原告诉称遭受家暴,并提供了病历、照片、法医鉴定书、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但被告否认有殴打原告行为。龙湾法院认定原告已穷尽其举证能力,转而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伤势后果不是其暴力行为所致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在被告无法解释及举证的情况下,该法院推定原告的伤害后果为被告所致,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作出离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判决。

  2009年6月,龙湾法院作出浙江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据统计,该法院至今共在16起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发出“保护令”。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暴力丈夫被处以罚款

  今年1月,叶某称张某仍存在殴打、威胁、跟踪、骚扰、诬陷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虽此次起诉距第一次判决生效不足6个月,但根据叶某提供的证据,张某可能存在殴打、威胁、骚扰妻子的情形,法院决定对叶某的起诉予以受理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今年3月,张某又多次在叶某工作单位门前纠缠,叶某向龙湾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处罚。

  龙湾法院审查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对叶某的跟踪、骚扰,其行为已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依据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这是《反家暴法》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对违反人身保护裁定的当事人予以处罚。

  持刀戳妻子照片

  还拍成视频相威胁

  张女士和陈先生于2007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曾多次对张女士实施家暴,而且手段相当“奇葩”:在家中对张女士实施家暴,并用自己手机进行拍摄,事后还发送给张女士进行威胁;拍摄自己用刀戳照片的威胁视频,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张女士;用刀恶意戳破张女士驾驶的尼桑轿车四个轮胎……去年8月,无法忍受家暴的张某起诉陈某,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龙湾法院对张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陈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张某及其家属,期限6个月。对于张某起诉的离婚诉讼,龙湾法院审理后认定家暴事实,准予两人离婚。

[编辑: 柯建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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