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 仓库保管员获刑10年半
温都讯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票据诈骗罪,一审判处一侵吞公司财产的仓库保管员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现年42岁的温州人丁某,案发时受雇于一灯具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丁某利用担任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支票本、印鉴及有关货款支付的职务便利,三次开出与预留印鉴不符、不能承兑的支票,用于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货款,共计35万余元,后向公司称支票作废,又重新开具等同面额新的支票并套现,将侵吞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2月,丁某所在的公司负责人报案,3月24日,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票据诈骗罪。据此,一审法院以此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1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涉案赃款返还被害公司及被害人。温都记者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