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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响 两天六人不幸溺亡 叹相似 一人落水,同伴去救也遇难

2015年07月26日 09:17:06来源:温州都市报

  出事的水潭

  

  永嘉岩坦一水潭发生溺水事故一人落水三人去救,四人不幸溺亡

  温都讯昨天中午,永嘉县岩坦镇黄二村一水潭发生溺水事故,四人不幸身亡。

  记者从岩坦镇派出所了解到,不幸溺水身亡的是三名女子和一名男子,其中1男2女是徐姓姐弟,都不满20岁;另外一名女性30多岁,姓王,是三姐弟的小姨。

  三姐弟的堂哥徐先生介绍,徐家是台州仙居溪港人,几天前三姐弟趁着暑假跟父母一起来黄二村看外婆,没想到就出了这个事情。徐先生去现场看过,夺命的水潭只有入口处浅,再往里走就很深。

  有村民称,当天中午王女士带着儿女和徐家三姐弟去黄二村村口的龙潭坑玩水。此前一晚,他们也想去,但被当地村民制止。但这个说法尚未得到遇难者家属方面的证实。

  出事的三姐弟,两个女孩分别为18岁、16岁,男孩是14岁。派出所方面介绍,大姐先落水,接着两个孩子以及王女士为了救人,先后落水,最后4人都不幸溺亡。

  派出所方面称,王女士的儿子、女儿当时也在现场,王女士儿子发现不对,跑回村里去求救。

  昨天下午1时12分,岩坦专职消防队5名队员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现场时,4人都已经身亡。

  据村民介绍,此处是当地的一个深潭,有五六米深。赵志亮等5名队员潜入水下找人,最后在潭底找到了三姐弟,王女士在消防队员赶到前,已经被其他人捞起。赵志亮说,这个潭水非常深而且水温很低,他们一次下潜5分钟不到就要上浮,救援之后,他们的身上被冻得发青。

  消防队赵志亮说,他们赶到的时候,除了一个黄色的救生圈以外,在现场没有看到其他救援设备。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派出所方面的证实。

  温都记者吕进科通讯员潘斌深

  龙湾朱垟水库前天发生溺水事故

  一人溺水两人去救,两人不幸遇难

  温都讯前天,龙湾永中朱垟水库发生一起三人溺水事故,其中女子付某和男子邝某不幸溺亡,另一女子陈某获救。

  龙湾公安分局永中派出所处警民警介绍,贵州女子付某和陈某是姐妹(付某幼时送人抚养,姓氏不同),在瓯海务工。重庆人邝某是妹妹的男友,三人均为90后。前天上午,这对姐妹到龙湾邝某处玩。陈某回忆,因为天气热,三人决定去朱垟水库戏水避暑。

  “他们一开始在水库的浅水区里玩水,该处水大约没到人的胸口。”民警介绍,三人都没带游泳圈等救生设备,也不会游泳。

  “下午1点多,姐姐突然踩空了,整个人沉到水里,只能看到双手在水面上扑腾。”陈某说,她的男友想去拉姐姐,却也滑入了深水区,她也因为想去搭救摔倒在了水里。

  呛了很多水以后,陈某感觉到有人把她拉上了岸,可她的姐姐和男友都没能救上来。前天下午,两名不幸溺亡者的尸体被找到。

  温都记者谢树华通讯员毕健敏

  男孩酒店溺水事件初步调查:

  教游泳属李教练个人行为

  温都讯昨天,记者从平阳县体育事业发展局了解到,据初步调查,平阳三和韦斯特大酒店游泳池并未开设游泳培训班,带学生学习游泳属“教练”李某的个人行为。

  据该局调查,7月21日下午5时许,叶先生带其儿子到该酒店游泳池,男孩换好衣服后独自进入泳池,在深水区下水,而此时男孩的“教练”李某正在泳池另一头的浅水区,没有发现男孩入水。男孩身高只有1.2米,而当时深水区的水位将近1.3米,导致该名不会游泳的男孩溺水。该泳池原本应有两名救生员当班,而事发时正好有一名救生员离开吃饭。在场的救生员刚开始以为这名男孩会游泳,因此起初并未注意。救生员发现男孩沉入水底后,立即救起男孩,实施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所幸男孩当场恢复意识。

  该局调查人员介绍,经调查酒店游泳池并未开设游泳学习班,李某与酒店泳池前台工作人员打了招呼,若有人咨询是否有游泳培训便为其接待。在该起事件中,酒店方与“教练”方都有一定责任:“教练”李某没有监管好“学生”,而酒店游泳池方在男孩径直往深水区走的时候未及时劝阻。

  下一步,该局将继续深入调查,并计划召集各方对该起事件进行协调。温都记者杜一川

  部分游泳私教没资质有人一次带20名学生

  教学质量安全难保证

  暑假到来,私人教练纷纷办起了游泳培训班。一些家长在给小孩找游泳教练时,也爱通过熟人找“私教”。与正规培训学校的教练相比,部分“私教”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教学场所,往往在经营性游泳馆进行培训,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并容易引发纠纷。

  市体育局产业处处长温从达说,游泳属高危运动,游泳教练只有在取得救生资格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证件后,才具备从事游泳培训的资质。可部分私人教练没有资质,这让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难以保证。此外,部分私人教练所带的学员数过多,这样会造成教练难以兼顾每个学员,存在安全隐患。

  温州市体育中心奥体游泳学校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规定一个教练在一个时间段最多只能带5名孩子,但他们曾发现一名私人教练带了20名学员。“学生带得太多,教学质量和学员的安全都难以保证。”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版)》第十二条规定,游泳场所经营者与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开办游泳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泳场所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

  温从达介绍,我市主动与游泳场所经营者签订协议的“私教”不多,这样就造成了双方之间纠纷频发的状况。因为部分“私教”和游泳场所经营者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万一教学过程中出现纠纷或是安全问题,这些“私教”的学员会遭遇维权难。

  温州市体育中心游泳馆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了安全隐患外,部分私人教练会占住泳池浅水区的一角进行教学,不让其他游泳者进入该区域,侵犯了其他消费者利益。为此,该游泳馆几年前就已贴出“禁止私人教练入泳池授课”的通知,但监管难度大。一些“私教”被发现时往往会称带的孩子是朋友家的,或和工作人员“捉迷藏”。

  温从达也表示,针对第十二条的规定,《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导致目前体育部门无法处罚这部分不规范的“私教”。

  温都记者杜一川

  相关链接

  教育部编防溺水童谣:

  偷偷下水不得了

  近日,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教育部在官方网站公布《中小学生预防溺水童谣》,希望能在社会上广为传播,能在喜欢玩耍的孩子们心间和脑海流淌。借此多一份教育、多一份提醒、多一份平安。

  中小学生预防溺水童谣

  游泳戏水夏日到,偷偷下水不得了。

  擅自结伴不能保,大人陪护不能少。

  没有救援不要去,陌生水域不可靠。

  水性差的不救人,安全六不别忘掉。

  律师

  告诉你

  私人教练若资质不全

  学员难维权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进军

  培训机构与学员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属于合同关系,培训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应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若造成损害,培训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私教”私自承接培训业务,培训机构不承担责任。若发生事故,私教需以个人名义承担责任。现实中,学员往往是通过熟人找到“私教”,多为口头协议,若出现纠纷,相关证据的固定将会相对困难。因此建议学员最好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若没有书面协议,也要固定汇款凭证、短信等佐证存在和关系的证据。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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