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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法院提醒 被外地网店卖家坑了可在本地法院起诉

2015年04月20日 14:16:42来源:温州商报

  网购固然方便,可一旦产生纠纷,往往要到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很多买家、卖家相距甚远,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然而,一直为异地维权犯愁的陈女士近日却顺利解决了头疼事,原来本需去外地法院起诉的网购纠纷案件,现在可以直接在本地法院起诉了。

  2013年,在龙湾经营一家婚纱店的陈女士看上了一批骨质瓷器,随后,她通过阿里巴巴网站找到唐山市一家经营骨质瓷的公司,并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取得联系。双方协商好后,陈女士于2013年3月22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李某的银行账户转入15000元。可李某在收到15000元的定金后,立马毁约,推脱生产不了陈女士订制的货物,并将其他款式推销给陈女士。陈女士要求终止合约,退还定金,但李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退还。

  陈女士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因为卖家远在河北唐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案件管辖原则,她需到河北唐山法院起诉。从温州到唐山立案与开庭诸多不便且开销大,陈女士只好“自认倒霉”。

  没想到,今年3月,龙湾法院受理了该案。4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唐山市骨质瓷公司应当返还原告陈女士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被告唐山市骨质瓷公司未到庭应诉。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胜指出,在民事(经济)诉讼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根据今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相关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现可以由买受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今后类似陈女士这样的买家,可以不用远赴异地法院进行起诉。

  龙湾法院方面透露,该案系温州地区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审结的首例网络购物合同案件。

  陈云胜提醒,在合同纠纷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约定管辖”或者“选择管辖”。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是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其意义显然不仅仅是为节省费用。考虑当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因素,“选择管辖”还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及执行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涉外案件,选择由国内法院管辖还是由外国的法院管辖,其中区别就更加显而易见。

  

 

戚祥浩龙轩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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