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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www.lwnews.net 发布时间:2008-9-14 19:27:24 点击次数: 来源:龙湾新闻网 编辑:龙新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细化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及时改正
不予处罚
 
违反前款,导致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罚款2万元。每增加1人,加罚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违反前款,导致1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不超过9人)
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4万元。每增加1人,加罚20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违反前款,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罚款10万元。每增加1人,加罚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违反前款,导致2人以上重伤事故
罚款2万元。每增加1人,加罚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违反前款,导致1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不超过9人)
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4万元。每增加1人,加罚20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违反前款,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罚款10万元。每增加1人,加罚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非高危行业或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企业未按要求配备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00元
 
高危行业或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它企业未按要求设立、配备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00-1万元
 
高危行业并且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它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没有设立、配备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2万元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20人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00元
 
20-50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万元
 
50人以上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2万元
 
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正在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的,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有1人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00元。每增加1人,加罚3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6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警示标识不明显,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有1处以上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00元。每增加1处,加罚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7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检测不及时,但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未按要求检测安全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万元
 
不按标准安装使用合格安全设备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2-3万元
 
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不按标准改造和报废安全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3-5万元
 
8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不正常保养和维护的,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个周期内没有按时维护、保养和检测安全设备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万元
 
两个周期内没有按时维护、保养和检测安全设备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2-3万元
 
安全设备全部没有维护、保养和检测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3-5万元
 
9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合格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非高危行业没有按国家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未达到90%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万元。每降低10%,加罚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高危行业没有完全按国家(行业)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2万元。每降低10%,加罚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能及时正的
不予处罚
 
使用1台(件)以上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万元。每增加1台(件),加罚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
罚款2万元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10万元的
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每增加10万,罚款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5倍
 
1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有制度、有措施,但制度不齐全,措施不够有力,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或无制度,或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拒不受接管理的,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2万元
 
或无制度、无措施,或无措施、且拒不接受管理的,或无制度、且拒不接受管理的,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3-6万元
 
无制度,无措施,且拒不接受管理的,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7-10万元
 
13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项未做到,并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2万元
 
二项未做到,并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3-6万元
 
三项未做到,并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7-10万元
 
14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排现场管理的管理人员,不符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2万元
 
有按要求安排管理人员,但现场管理不合理的,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3-6万元
 
不按要求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7-10万元
 
15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
罚款1万元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万元的
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最高不超过5万元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每增加10万,罚款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5倍
 
1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1份以上上述协议
罚款2万元。每增加1份,加罚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1台(件)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每增加1台(件),加罚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18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一般性事故隐患进行隐瞒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隐瞒,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1万元罚款
 
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
提请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2万元罚款
 
19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验收不合格,部分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罚款
 
验收不合格,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产,并处6-8万元罚款
 
未经过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产,并处8-10万元罚款
 
 
20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5万元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10万元的
罚款(5万元+违法所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每增加10万,罚款增加1倍,最高不超过5倍
2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加贴、拴挂内容不全面的
罚款1万元
 
1-2种危险化学品加贴、拴挂不一致的
罚款2-3万元
 
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加贴、拴挂不一致的
罚款3-5万元
 
 
2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说明书、安全标签内容不全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1-2种化学危险品说明书、安全标签内容不全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3种以上化学危险品说明书、安全标签内容不全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23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评价后存在不备案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未及时进行定期评价的,或对评价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没有做任何备案、评价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5万元罚款
24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有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未开启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通讯、报警装置有故障未及时维修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25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未专人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没有专人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26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未进行定期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后未进行定期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27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并未设置明显标志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28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超量在30%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超量在30-70%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或非民用小包装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超量在7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5万元罚款
29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3万元-6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7万元-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0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在3件以下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1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在3-10件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3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在10件以上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50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迟报或漏报未造成严重后果
处上一年年收入40%-60%的罚款;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罚款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
 
32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伤3人以下或死亡1人的事故
罚款10万元
 
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1人死亡的事故,情节严重的
罚款12-15万元
 
发生4-9人重伤或者2人死亡的事故
罚款15-20万元
 
33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十项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反法定处罚标准第(一)至(四)项的,逾期未改正
单位罚款1万-2万元
个人罚款1000-5000元
 
违反第(五)至(九)项
单位罚款2-3万元
个人罚款5000-1万元
 
违反法定处罚标准第(十)项
单位罚款3万元
个人罚款1万元
 
34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违法法定处罚标准第(三)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1万元罚款
 
违法法定处罚标准第(二)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1.5万元罚款
 
违法法定处罚标准第(一)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5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整改不合格的,但隐患整改率在70%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1万元罚款
 
整改不合格的,且隐患整改率未达到50%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2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或整改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3万元罚款
 
36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违反法定处罚标准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违反法定处罚标准第(一)项逾期未改正或违反第(二)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同时违反法定处罚标准(一)至(二)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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