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围内,根据《龙湾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和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特对19个行业常见的5种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中罚款额度设定量化标准,以便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执行《龙湾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要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参考企业的产值、产量、排放量、排放方式、污染程度、生产设备、厂房面积、职工人数等因素,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二、对于各类环保专项检查发现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环境违法性质恶劣、群众投诉强烈、屡教不改等行为,适用从重处罚原则。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1.5至2倍。
三、对需从轻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0.7倍。
四、对于“规模能力”超出标准范围的,罚款额度视超规模能力情况适度增加。
五、从重处罚或适度增加的罚款额度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额度上限。 一、电镀行业
生产能力以镀槽升数为主参数,可同时考虑镀种和污染状况。
1、违反“环评”制度
|
规模能力(升) |
≤5000 |
≤10000 |
≤15000 |
≤20000 |
≤25000 |
|
罚款基数(万元) |
4.0 |
5.0 |
6.0 |
7.0 |
8.0 |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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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能力(升) |
≤5000 |
≤10000 |
≤15000 |
≤20000 |
≤25000 |
|
罚款基数(万元) |
5.0 |
6.0 |
7.0 |
8.0 |
10.0 |
(2)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已建污染防治设施罚款基数的1.2倍。
3、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
4、废水超标准排放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
二、拉管行业
生产能力以拉床为主参数,以4寸为1单元,7-8寸拉床按2.5单元计算,10-12寸按4单元计算,生产设备包括退火炉和酸洗槽。有退火炉、没有酸洗槽或有酸洗槽没有退火炉的,其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0.8倍;没有退火炉和酸洗槽的,其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0.6倍(轧管行业参照拉管行业实施)。
1、违反“环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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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能力(单元) |
≤1.5 |
≤3 |
≤4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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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基数(万元) |
3.0 |
4.0 |
6.0 |
8.0 |
10.0 |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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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能力(张) |
≤1.5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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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基数(万元) |
5.0 |
6.0 |
8.0 |
10.0 |
12.0 |
(2)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时,其罚款额度为已建污染防治设施罚款基数的1.2倍。
3、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
4、废水超标准排放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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